《非诚勿扰》与温州小伙金阿欢之间的“商标战”

发布日期:2019-10-22 08:40:29

  家喻户晓的江苏电视台《非常勿扰》栏目自2010年1月开播以来,收视率甚高。在2013年2月,“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权利人金阿欢以侵权为由,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广电”)告上法庭。


  温州小伙金阿欢认为,“非诚勿扰”在2009年2月16日自己就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并在2010年9月7日商标注册成功,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恰巧电视节目《非常勿扰》就是婚恋交友节目,与自己获得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中的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类别相同。不仅如此,就连节目名也与自己的商标名称相同,因此金阿欢委托律师于2013年2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其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要求停止侵权。


《非诚勿扰》与温州小伙金阿欢之间的“商标战”


  之所以选在深圳起诉,是因为2012年9月22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等三大王牌节目在深圳现场招募嘉宾,报名地点设在深圳市福田区。金阿欢认为,这显示江苏广电总台、珍爱网在广东地区实施了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婚恋交友相关,但终归只是电视节目,不会给观众造成混淆误认,因此驳回了金阿欢的诉讼请求。金阿欢不服判决,便向深圳中院提起了上诉。


在法院上,双方各执一词。

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婚恋交友节目,与自己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类别相同。江苏卫视节目名为《非诚勿扰》的栏目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故认为江苏卫视一方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江苏广电认为,《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不是商标性的使用。因为《非诚勿扰》是电视文娱节目,与金阿欢注册商标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类别不同,不存在交集、不存在识别混淆,故不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害。

法院则认为,《非诚勿扰》栏目服务与商标注册相同构成商标侵权,近日,深圳中院二审认定:金阿欢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法取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该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判定《非诚勿扰》损害了金阿欢的商标权益,要求《非常勿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申请。法庭上,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与金阿欢分别围绕“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了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珍爱网是否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三个问题展开了讨论。

在讨论中,广东省高院认为,《非诚勿扰》标识只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性电视节目为主,相关公众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用于不同服务不会混淆便不构成商标侵权?

就本案而言,被诉“非诚勿扰”节目从整体来看,属于电视文娱节目,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所使用的第45类服务不相同也不类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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