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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2 08:31:43
围绕着申请注册使用在电子邮件等服务上的“GMail”商标,美国谷歌公司与中国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爱思美(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达7年商标权属之战,近日终于有了结果。
(“谷歌”与“爱思美”的权属之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爱思美公司申请注册的第5319381号“GMail”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谷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认定为侵权,因此驳回了爱思美公司的上诉。
谷歌早在2004年4月1日开始在其网站上使用Gmail电子邮箱名称。2005年4月4日,谷歌曾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GMAIL”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先后被商标局与商评委予以驳回;2012年11月17日,谷歌向商标局提出“GMail及图”商标(指定颜色)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亦未获得核准。
(“谷歌”“GMail”商标)
而爱思美公司于2004年9月28日注册成立,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是他的主要经营范围。爱思美公司曾提出多件“GMail”及“Gmail”等商标的注册申请,但目前商标状态均显示为“异议复审中”或“商标无效”。
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谷歌曾于2010年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主张“GMail”是该公司在全球包括中国在先推出的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商标,经过谷歌广泛宣传使用,“GMail”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在此后的4年内,商标局认定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爱思美公司不服,再次提出复审申请。
但这一次,申请又被驳回了,商评委认为,“Gmail”商标经谷歌宣传后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爱思美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谷歌近似,构成了我国商标法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爱思美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结果还是一样被驳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爱思美公司作为电子邮件服务等领域的经营者,应当知晓谷歌已经使用了“Gmail”商标并在中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前提下还要注册,在主观上存在着恶意,同时,爱思美公司未能举证其先于谷歌在电子邮件等服务上使用“Gmail”商标。因此爱思美公司的诉讼又被驳回了。所以这长达7年的商标权属之战也终于在近日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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