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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17 23:00:49
本报讯(记者高健)旺旺食品不满阿里巴巴公司注册‘淘宝旺旺’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诉意见,未获支持。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旺旺’之争并当庭判决:两个‘旺旺’大不同,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可以继续使用‘淘宝旺旺’商标。 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经营的旺旺食品于1992年进入大陆市场,至今已经在大陆获得了超过2100个注册商标,其中以‘旺’字为核心的超过417个,大眼睛小男孩的卡通形象已经深入人心。该公司代理人指出,‘淘宝旺旺’也是文字商标,而且完整包含了‘旺旺’二字,并且‘淘宝’字体偏小,‘旺旺’字体偏大,‘淘宝’显著性弱,‘旺旺’显著性强。代理人认为,‘旺旺’商标经过宜兰食品公司长期使用,在公众中有很大的影响,‘淘宝旺旺’侵犯了旺旺食品的在先商号权。 商评委说,阿里巴巴注册‘淘宝旺旺’之所以被核准,是因为两家企业的性质、商品都不相同,而且两个商标在名称、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也不一样。阿里巴巴公司代理人表示,‘淘宝旺旺’虽然是文字商标,但是设计上引入了铜钱造型,取兴旺发达之意,之所以使用叠词‘旺旺’,是为了加重这种理念。此外,‘淘宝旺旺’是集成了即时文字、语音、视频沟通以及交易提醒等功能的聊天软件,是网上交易必备的工具,和旺旺食品在商标种类上完全不一样,并且淘宝网作为知名的购物网站,‘淘宝’二字的显著性要高于‘旺旺’。 宜兰食品公司代理人提出,‘淘宝’一词是常用词,表示去哪里淘东西,而‘旺旺’经过该公司的使用已经有特定含义,构成。 阿里巴巴公司代理人否认‘淘宝’是常用词,他指出,在2003年5月淘宝网成立前,任何地方都搜不到‘淘宝’一词,‘淘宝’这个词语是阿里巴巴独创的,其特指‘去哪里淘东西’也是淘宝网的影响造成的。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淘宝旺旺’囊括了‘旺旺’二字,但是鉴于淘宝网有较高的知名度,‘淘宝’二字已经和淘宝网建立了惟一联系,所以‘旺旺’二字的显著性低于‘淘宝’,相关公众不会误以为‘淘宝旺旺’来源于食品旺旺。法院还认为,两个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宜兰食品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旺旺’作为商标,在大陆地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宣判后,台湾旺旺明确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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