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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2 09:03:07
徐先生的“DJPOWER”商标对字母“O”进行了风格处理,却发现佛山南海一家舞台设备厂使用名称一样的纯字母标识。
从2012年开始,徐先生向商标局提出含有字母“DJPOW-ER”并且是“O”做出了明显设计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据商标局核准,是在2014年,徐先生取得了这个商标注册证。
但在2015年下半年,徐先生却发现有两次被告大量销售名为“DJPOWER”烟雾油的产品。徐先生认为这两家已经是侵害了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最后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个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要求赔偿30万元。
两家被告辩称,被控侵权标识“DJPOWER”标识完全是纯字母标识,而徐先生的的商标是用字母加图形构成。徐先生则认为,两个标识整体外观均由七个字母组成。尽管其对字母“O”进行了风格化的设计,但仍能显示该字母为“O”。而且,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的商标名称也是“DJPOW⁃ER”。因此,商标与两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读音相同,被控侵权标识与商标构成近似。
名品短评:徐先生表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是与迪杰帕尔公司从2005年就开始在烟雾油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DJPOWER”的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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