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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5 21:01:24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以从收到通知之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且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是需要延长时间的,经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如果当事人还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是可以从收到通知谁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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