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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2 01:21:07
案情介绍
2012年9月1日,A银行接到反映,B理财公司在某县开办投资理财业务时,对外大量散发记载有A银行广告语字样的理财融资广告宣传折页。后经核实,B理财公司在该市四个县市区均发布了此宣传折页。由于A银行广告语系注册商标,A银行认为B理财公司未经本行许可,在本行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内,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已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据此,A银行立即发函至B理财公司,郑重要求该公司撤销广告、登报道歉、进行侵权赔偿。B理财公司在收悉专函后,派员到A银行侵权行为进行道歉,并承诺立即停用在业务宣传、广告发布及对外经营活动中使用A银行广告语字样,收回含有A银行广告语字样的宣传资料。
案例评析
在本事件发生以后,A银行立即采取了相关措施,该事件的负面影响被较好的控制。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针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权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首先,非银行金融机构产品、业务与银行业务、产品具有很强的相似性。近几年,贷款公司、理财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产品、业务与银行的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在本次事件中,B理财公司系一个为企业、个人提供金融中介及投融资平台的企业,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金融理财、担保融资、投资服务等。而A银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储蓄业务及其他许可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为此B理财公司的服务产品均在A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以内,故B理财公司广告宣传的业务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情形。
其次,银行商标的专用性遭受侵犯的可能较大。目前,一些理财公司、贷款公司为扩大影响力,往往不顾商标的专用性,暗中擅自使用银行的宣传广告用语,以增强信任度。如本事件中,B理财公司在市面上大量散发刊登有A银行广告语字样的宣传折页,擅自使用A银行商标宣传其投资理财、担保融资等业务产品,其行为又未经A银行许可,按《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
第三,商标遭受侵犯即有损害性。如本事件中B理财公司明知A银行广告语系注册商标,而大量地使用该商标对其金融产品进行宣传,足以使客户对B理财公司产品与A银行产品产生混淆,容易误导客户。由于事件发生时B理财公司尚处于开业阶段,并未开展实质的业务经营,故其侵害行为截止到A银行发现之时,并未给A银行带来较大的损失。但若其不立即停止该侵害行为,在后续的经营中,可能因其侵害行为导致客户认为其与A银行具有关联性,使A银行的产品营销、银行声誉等面临巨大的风险。根据《商标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此种混淆行为,会直接损及商标权的专有性,导致或可能导致商标丧失意义,属损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这里的‘损害’,不以商标权的专有性受到实际破坏为标准,只要其专有性受到了不法威胁,损害即告成立。
案例启示
银行商标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在银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商标权益意识的培养与保护机制的建立显得十分迫切。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加强培训,增强意识。各家商业银行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应加强商标等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让员工对本行的商标有充分了解,对商标的保护具备基本的常识,不断培育与增强员工商标权的保护意识。
全员发动,鼓励维权。各家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发动全行员工高度关注本行商标权益的保护,切实维护本行商标专用权。应要求各级机构及员工发现他人侵犯本行商标权的,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各级行对本行员工在维护商标权中有突出贡献的,可考虑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以调动员工维权积极性。
建立机制,防控风险。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各家商业银行也应注意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各家商业银行应从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防范机制入手,从流程上完善调查、审查、审批各个程序环节。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应要求业务经办部门对本行使用的软件、图片、书籍、产品等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及授权进行调查并收集资料,对是否是正当使用做出初步认定;法规或内控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在经办业务时涉及的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进行全面审查,把控好法律风险;在对外制作广告、业务宣传及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时,对本行使用的软件、图片、书籍、产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有权决定人应当作好终的风险把控,尽量使用本行已注册的统一商标及广告标志,避免使用不享有知识产权或未取得使用授权的软件、图片、书籍、产品等,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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