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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8-23 18:10:22
在2015年的时候,发生过了“PRETUL”案件,就已经明确指出涉外贴牌加工商品未进入国内流通环节,因此所贴附的商标无法在国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贴附商标行为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进而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就已经明确指出涉外贴牌加工商品未进入国内流通环节,因此所贴附的商标无法在国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贴附商标行为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进而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于某是“Roadoge”商标的注册人,这个商标是被核定使用在大客车、卡车、运货车等第12类商品上。浙江容大商贸有限公司是在2014年成立的,主要是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2014年梅山海关书面通知于某,海关已根据于某的申请将上述容大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使用了“ROADAGE”商标的调整臂340箱2176个扣留。原因是在产品盖板正面上使用“ROADAGE”或“Roadage”标识,在外包装上也是标示了“Roadage及道路图形”标识。
墨西哥DAVASA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授权给容大公司于2014年至2019年期间在生产卡车零配件时使用“Roadage”商标。然后,于某就将容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定容大公司侵权了商标的专用权,要求判令容大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等侵权产品,并且把库存销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名品短评:对于商标侵权的判断,贴牌到底是不是算侵权行为,使用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销售在同一个国外市场,是很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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