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标诉讼的取证范. 1.权属证据. 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 2.侵权证据. 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或照片、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工商立案材料...
发布时间:2019-10-22 09:51:19 标签: 侵犯著作权
发布日期:2019-09-28 07:00:41 标签: 侵犯著作权
“稻香园”是一家老牌子的蛋糕店,虽然近几年在向西式甜品靠近,价格也是再慢慢提高,但很多传统的味道都是还没有变。无论是小牛角面包还是一直都在的老婆饼,都是那时候的味道,我在长大,你还是那时的你。
成都稻香公司拥有“稻香园文字及图形组合”的商标专用权,注册时间是2003年3月,无意发现于山东有一家叫山东稻香园公司,所主要的品牌是“稻香园”。对此,成都公司很神奇,认为该公司是已经侵犯了“稻花园”商标的专用权,并且上诉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且赔偿经济损失。
山东稻香园公司的前身是济南稻香园公司,成立时间是1995年,济南公司生产的“稻香园”系列产品是在2002年开始取得较大的知名度。然后在2007年济南公司的股东注册成立山东稻香园公司,并且将全部的业务都转移到新公司,也延续了“稻香园”品牌的使用。山东公司生产并由佳佳蛋糕店销售的面包、糕点等都使用了“稻花园”的字样。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山东稻香园的企业字号“稻香园”是从济南稻香园公司那边延续下来持续使用的。并且在成都稻香公司注册使用之前就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标识对本案的商标存在在先权利,所以被告使用这个标识是正当也是合理的。成都稻香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不高,受保护的权利辩解也是应限于图文整体标识。山东稻香公司带有“稻香园”文字的标识与成都稻香公司的商标并没有产生混淆,没有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判决是驳回成都稻香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名品短评:虽然商标的文字部分都是一样的,一个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一个是属于老字号的标识。两者还是存在区别的,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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