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公子”该属于谁

发布日期:2019-09-20 08:05:41

       依稀还记得小时候,最开始就是过年能穿新衣新鞋,新年新气象,都是新的。已经不记得在几岁的时候,收到过一双“花花公子”的鞋子,兔头的标识还是那么清晰记得。


       根据网络资料显示,花花公子公司是在1953年创立为“花花公子PLAYBOY”的品牌,在2000年的时候,“PLAYBOY”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花花公子”该属于谁


       就在2012年,花花公子公司、GDB ASIA LTD、ICON DESIGNER BRANDS LTD、SINO ETERNITY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签订许可协议,一起约定了花花公子公司允许在ICON公司使用商标,并且许可使用在男士或者女士的内衣、居家服、泳装等商品,还强调未经花花公子公司许可是不能向第三方授权上述权利的转许可。


       经过两年,花花公司就发现宝兔公司在使用其注册商标。就曾连续发表了两份声明,并还打出警告函,认为未经授权使用并且销售有花花公子持有的“PLAYBOY”商标的服装、鞋子、帽子及其他产品,这样就构成了商标侵权。在宝兔公司生产、美兔公司经销给各经销商进行销售的钱包、皮带等商品上,都擅自使用与其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且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据此,花花公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宝兔公司与美兔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但是宝兔公司认为自己是合法取得了“PLAYBOY”系列商标的使用授权,美兔公司认为为宝兔公司的合法授权经销商,并未侵犯花花公子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经过法院的调查,发现宝兔公司许可权利来源于四方许可协议的约定,花花公子公司与GDB公司虽然共同向ICON公司授权使用了商标,但SINO公司是为实际被许可人。SINO公司与宝兔公司签订的品牌商标授权,但在花花公子公司未同意之前,是无权许可或者是授权的权益。因此,法院判决两家被告公司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共同赔偿花花公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


        名品短评:被告双方存在故意侵权的嫌疑,销售范围与花花公子公司同样,构成不正当的侵权。这样既影响了花花公子公司的名声,也影响了其在市场上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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