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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8-24 16:08:40
经过5年时间,城隍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在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城隍庙商标争议做出了终审的判决。
上海城隍珠宝总汇在1997年申请注册“城隍”商标,并在1998年注册成功,被核定使用在“宝石、金刚石、珍珠、翡翠、玉雕、手镯、项链”等商品上。在2010年经过商标局核定将城隍商标转让给城隍珠宝公司。
然而就在2009年,有对城隍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该公司就是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理由是“城隍”是道教中神灵的名称,是道教信徒所尊奉的偶,主要是作为商标的使用是严重损害了宗教的感情。
从2013年开始,商评委做出裁定,认为豫园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城隍”是道教神灵的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所以“城隍”商标被撤销。对此,城隍珠宝公司不服,一直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到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名品短评:《商标法》规定了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是不良影响的标志都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注册商标应该要考虑是否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等。“城隍”商标会对宗教方面产生不好的影响,理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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