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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6 06:14:05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是在1996年的时候想中国工商总局注册乐中文“沃尔玛”商标,被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进出口业务、推销等,有限期是到2006年。并且陆续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了注册中文“沃尔玛”商标,一共涉及到31个类别。
在2000年,广东顺德某电器厂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沃尔玛WOERMA及图”商标,被核定商品项目为第11类商品灯、日光灯支架等,有限期到2011年。
2003年,沃尔玛超市是在被告童某是个体工商户中山沃尔玛灯饰厂的业主。灯具上的包装标有“制造商:中山市沃尔玛灯饰厂”字样,中山沃尔玛灯饰厂出具了收款收据。另外在深圳某灯饰公司购买了带灯一盏,该带灯灯头有冲压的“沃尔玛”字样,吸顶底座上也贴有“中山沃尔玛灯饰厂”的标贴。
在2002年,中山沃尔玛灯饰厂根据“沃尔玛”的汉语拼音的“WOERMA”为主要部门,申请注册了域名www.woerma.con.cc。
根据上面的事实,原告认为,自己注册的“沃尔玛”商标是为驰名商标,被告童某所经营的中山沃尔玛灯饰厂使用“沃尔玛”的商标,还注册了与驰名商标读音相同的域名,并且在灯具类商品上使用“沃尔玛”。这属于严重侵犯了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要求童某停止使用“沃尔玛”商标并注册域名,停止生产和销售有“沃尔玛”商标的产品,并且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深圳某灯饰公司赔偿人民币3万元。
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沃尔玛应该在社会公众形成了“沃尔玛”商标为主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商标“沃尔玛”,注销域名,并且赔偿。
名品短评:上述侵权属于利用沃尔玛公司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系,容易误导公众并且淡化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损害了沃尔玛公司的企业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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