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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12 20:55:30
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
的法律规定和应对措施
近年来,商标注册人收到商标局邮寄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信件越来越多,甚至有些商标注册人由于地址变更未能积极答辩或放弃答辩权利致使其有效注册商标被撤销无效,遭受重大的品牌损失,故我所现‘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做如下说明:
一、 ‘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法律背景:商标一旦获准注册,获得在一定范围之内的垄断使用标志资源的权利。由于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业经营主体众多,企业存活时间短,知名品牌的所有人是基于制止傍的善意目的、同时为自身品牌多元化发展奠定基础的目的进行全类注册申请,同时还有众多专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以供投资转让,致使我国现有注册商标量虽已经突破三百万件,但品牌竞争力不强,实际使用中的活品牌并不太多,在商标资源日渐稀缺、申请注册难度增大的同时,大量闲置商标(有效注册但并未实际使用)和死商标(商标有效注册但注册人消亡)尸位素餐,未能物尽其用,而需要实际使用商标的人却无法申请注册,或者通过商标有偿转让获得注册商标的成本过高,故在我国文字品牌资源日渐紧缺之时,为了加快商标的流转消亡,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没有使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将该注册商标撤销掉,同时对于商标有效注册但是注册人已经消亡的死商标,也可以提出‘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程序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举证不利的,承担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任何人均可委托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附送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情况调查报告;
2、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商标注册人在两个月内提供近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资料。三年使用时间的认定以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三年;
3、商标注册人收到该‘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在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供近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如果商标注册人由于消亡或者注册地址变更等原因导致该通知未能送达,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发布,公告发布一个月后视为送达,如果商标注册人未能按期答辩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资料不足,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4、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出的‘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答辩’之后进行审查,做出裁定,任何一方不服该撤销裁定,可以在收文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撤销复审阶段再次补充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以求得商标的维持注册。
请注意: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注册人必须要办理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申请手续,将商标注册人名下的所有有效商标都办理变更地址手续,这样商标注册人能够及时收到商标局邮寄到注册地址上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争议申请’等法律文件,及时答辩维护自身权利,否则,将会在自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没有按期答辩导致自身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严重后果。
三、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哪些内容。
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内容包括:
1、 时间:要在三年期限之内;
2、 商标:必须是被撤销商标,或者其单独文字和图形部分及其变形;
3、 使用范围:必须是被撤销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之内。
4、 资料提供人:现注册人以及前商标所有人或者许可使用人;
5、 证明力:以第三方出具的证据为佳,尤其是官方或者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所出具的资料,例如产品检验报告,荣誉证书、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加工协议、销售合同发票、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发票、印刷合同发票、货运合同发票等能够同时证明以上1-4条内容的证据;
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该商标现所有人及三年内其前所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该商标注册证书以及近三年内的转让证明及转让受理通知书;
3、 该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及使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偿许可提供发票;
4、 该商标委托加工协议及发票及加工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该商标委托设计制作印刷合同及发票及设计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官方出具的该商标产品检验报告;
7、 该商标销售合同及发票及购买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该商标产品货运发货单或者提货单;
9、 各地经销商出具的门头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书面证明实际使用材料;
10、 该商标实际使用资料,如吊牌、包装盒、产品说明书、质保卡,尤其是产品合格证等能够显示出品牌和时间的使用证据资料;
11、 该商标对外做的招商广告及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
12、 该商标对外做的户外广告,以及政府广告部门审批批文;
13、 该商标参加的展销会照片,以及参展协议和发票;
14、 媒体对于该商标的有关使用过程中的报道评论和采访,包括负面报道;
15、 该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
16、 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实际使用的资料;
证据的目的是力求通过一系列商标使用资料,包括从授权许可-设计印刷-委托加工-销售运输-门头户外广告宣传-荣誉等各个商业运作阶段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该商标确实实际使用,个别证据资料的缺失并不会影响整个证据锁链的证明力。
请注意:商标注册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有证据意识,积极保留商标使用证据过程中的各种有效证据,对于确实没有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应积极开展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商标转让、投资入股等品牌运作行为,盘活自身品牌资产,一旦发现被他人提出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也可立即重新申请一个相同的新商标,断方的注册申请企图。
四、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须知:
1.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证据材料。
2.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盖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4.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合证明事实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工作单位或者职业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明人身份的文件。
6.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鉴定部门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取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提供日期。
8.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二)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洗衣、合同;
(三)书面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以上是我所对于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程序的介绍,商标注册人一旦收到商标局邮寄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应立刻与我所联系,准备使用证据资料,积极答辩,以维护自身商标注册的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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