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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2 08:07:43
因合同解除,店面标识仍未拆除,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全聚德)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富兰克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富兰克)、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下称秀水公司)、北京新雅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雅盛宏)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近日,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三被告一致认为其无权拆走全聚德遗留下来的标识和装潢,“侵权”实属“被迫”。
撤店后标识仍在 全聚德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2005年10月,新雅盛宏和全聚德签订的合同,被特许在秀水东街8号新秀水街大厦6、7层开设全聚德秀水店。”在3月30日的开庭审理中,全聚德委托代理人表示,“2006年8月,全聚德和新雅盛宏解除合同,并和北京恒丰泰餐饮管理公司(下称恒丰泰)签订合同,许可恒丰泰在秀水街大厦6、7层使用全聚德经营资源开设烤鸭店。2008年5月3日,因恒丰泰与秀水街公司之间的纠纷,全聚德秀水店停止经营活动;2008年8月15日,全聚德和恒丰泰正式结束合作关系。自此以后,全聚德没有授权任何人在秀水街开设与‘全聚德’有关的合作店、加盟店或其他任何性质的烤鸭店。”
全聚德表示,2008年9月10日,全聚德发现富兰克在报纸上刊登招聘广告,宣称“北京全聚德餐饮有限公司秀水店开业在即”等消息。于是,全聚德致函该公司要求停止侵权。2008年10月,全聚德发现位于秀水街市场6层所谓的“全聚德秀水店”已经正式营业,主要经营以烤鸭为主的中式正餐,在秀水街外墙平面广告,餐馆店门口及店内装潢装饰、菜单、餐具、员工工牌均含有全聚德文字或标识,销售经理的名片上更是注明:“北京全聚德秀水店”。在该店就餐付款后,服务员提供了由餐饮公司开立的发票。
全聚德认为,富兰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发布招聘广告,并故意在公众中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明显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在全聚德《律师函》及公开声明方式明确告知其行为侵权后,富兰克仍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进行虚假宣传,且在提供服务中使用全聚德的驰名商标以及特有的装饰装潢等,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在与恒丰泰合作期间,全聚德曾提供微电脑烤鸭炉和烤鸭炉底柜出租用于原合作店制作烤鸭,但合作结束后,并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其所有的使用该烤鸭炉和烤鸭炉底柜,所以餐饮公司非法使用该设备,应停止使用并予以返还。
同时,全聚德还表示,秀水公司和新雅盛宏曾与其有过合作,深知“全聚德”品牌的市场价值,并知悉全聚德以“全聚德”商标、专有烤鸭技术和全聚德烤鸭店经营模式等为核心的“全聚德经营体系”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模式。秀水公司和新雅盛宏作为秀水街市场的承办方和房屋所有权人,负有严格管理,审查其市场、房屋内的经营者以及该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正当来源的义务,但秀水街公司和新雅盛宏却提供场所,允许富兰克从事侵害全聚德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应与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称无权撤掉“全聚德”标识
“我们无权处置全聚德秀水店留下的标识。”在当日的庭审中,三被告一致认为这起事件是前全聚德秀水店的遗留问题。
“关于‘全聚德’商标标识的使用,全聚德与恒丰泰在他们双方签订的《合作管理经营合同》中有明确说明。我们无权处置全聚德秀水店留下的标识。”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时,新雅盛宏董事长张永平表示。
记者看到,全聚德与恒丰泰签订的《合作经营管理合同》第十条“全聚德”商标的使用一栏中显示,“本合同经双方协商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甲方(即全聚德)有权取消乙方(恒丰泰)对‘全聚德’商标所有方式的使用权,包括摘走全聚德牌匾;无论是乙方或合作店的任何后继所有人或经营者,均无权再使用‘全聚德’相关标志继续经营,除非与甲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此外,该条还约定,“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从合作店及附属设施上在15个工作日内拆除与‘全聚德’商标有关的任何标志或标识。”
“关于商标标识和鸭炉鸭具全聚德和恒丰泰双方都在合同中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新雅盛宏只是为其店提供经营场所。”张永平表示,在全聚德秀水店撤店后,秀水公司和新雅盛宏曾试图拆除其标识,但遭到恒丰泰的反对,只能对前全聚德秀水店的标识采取遮挡,另立“秀水烤鸭”店牌。
庭审时,富兰克和秀水街市场亦表示其无权拆除。秀水公司认为其只能行使商户管理权利而不能干涉店面经营。
在当日的庭审中,张永平就全聚德与恒丰泰的合同问题、恒丰泰财务问题、政府对此事的干预等向原告代理人连连发问,原告代理人以与本案没有关联为由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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