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蚝台”遇“茅台”

发布日期:2019-09-25 17:20:02     标签: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注册量大,企业为了更好的保护品牌,更多的会对商标做保护,在使用商标的同时,保护自己商标不被他人近似相似注册,下面给大家讲个“蚝台”遇“茅台”的案例。


近年来,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逐渐增强。因认为大连蓝奥科技有限公司在烧酒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蚝台”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茅台”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蓝奥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首字为“蚝”,引证商标首字为“茅”,两者呼叫近似,“蚝”为生僻字,中文认读存在对生僻字的呼叫往往选择从认读者可识别的偏旁、部首进行识读的习惯。


在一般的看来,这两个词没有非常明显的近似情况,但是可能从更深层的方面来说,确实存在着近似,有了近似也就两者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从而商标注册被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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