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假冒商标

发布日期:2019-09-25 20:31:58     标签: 红酒商标买卖   酒类商标品牌转让   第33类商标转让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时代大的特征是随时随地、快速高效、简捷方便的数据分享,这种虚拟属性又无时无刻不指向实体经济。

 

  我们现在用的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个为智能手机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的手机聊天软件。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微信朋友圈兜售“”商品,

包括化妆品、手提包以及各种品等等,所卖价格和相差甚远。也是现代人称之为微商,在我们的的朋友圈是不是时常出现那些所谓的微商,打鸡血的言论,动不动晒自己的收入,晒晒自己的奢华生活……说的白点那些所谓的微商本质上不过是变相的传销。

微信朋友圈假冒商标微信朋友圈假冒商标

  小编朋友圈反正已经成为了微商的世界,点开朋友圈都是卖东西的,我真的觉得我的微信除了卖菜,卖什么的都有了,从品到房屋汽车,从十几块到几百万,小编还经常看到他们晒转账记录,收款记录。另外还有一种也很屌是代里全世界各类化妆品啊~~~~真的很牛逼啊!!!真的是全世界的啊!!!泰国、 欧洲、 美国、 澳洲 、日韩啊~~外贸公司都没这么牛逼,她是这么牛逼啊~~她是这么屌!还各种发票和GPS定位,感觉非常靠谱,怎么做到的???对,也是小神器~

微信朋友圈假冒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在朋友圈兜售假货的行为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们来看下真实案例:


  2013年6月甲某,已某通过微信软件在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并租用某大厦的房间来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2014年8月1日公安机关将已某抓获,甲某也主动投案。公安人员在甲某家中以及某大厦存放待售商品的房间内,查获了一大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甲某、已某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757元,待售商品价值人民币9570元。


  法院审理认为,戚某、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厉害了我的哥,还敢作假知法犯法嘛!看来互联网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很大便利,但互联网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健康、安全的互联网空间需要每个人细心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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