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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2 06:14:24
9月19日,自治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清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10日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
上诉人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91859元;对上诉人李清假冒‘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羊绒衫、假冒‘恒源祥’注册商标的羊毛衫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金柱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自治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清假冒的‘鄂尔多斯’羊绒衫、‘恒源祥’羊毛衫数量达到26187件,非法经营数额达3983717.9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原审被告人周金柱在主观上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予以销售,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标管理制度,且销售‘鄂尔多斯’、‘恒源祥’、‘梦特娇’三种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到108748件,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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