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取名要谨慎,不可大意而为之。名品商标转让网www.mp.cc
2013年2月4日,法国籍电影明苏菲玛索(以下称为‘异议人’)以上海昂寇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申请的第10102703号‘SOPHIE MARCEAU苏菲·麻莎’商标(以下称为‘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姓名权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人是法国的电影明星,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其对‘SOPHIE MARCEAU’享有姓名权,他人无权对该姓名进行不当使用。而被异议商标主体部分与异议人姓名完全相同,次要部分则是异议人姓名的音译,被异议人未经授权将异议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姓名权。若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支持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自然人的姓名主要由文字或字母组成,在具有显著性且没有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具有商标的可注册性。但是,公众人物由于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个人声望,他们的姓名在体现姓名权原有的精神利益之外,还表现出巨大的财产利益。若未经公众人物授权同意,将他们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会给权利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影响,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目前的商标实践对于与知名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商标审理机构通常会认为,未经授权地使用知名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使用商品与该知名人物产生关联,从而被误导。因此,此类商标通常会被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而被驳回。而即使侥幸通过初审,一旦被知名人物异议,该商标也有被不予注册的较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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