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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11 14:12:52
随着商标数量不断增加,对商标的保护日益重要,然而在商标保护方面存在着三个主要难点。
商标保护的管辖确定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审理商标侵权行为的法院必须具备以下管辖权:被告所在地法院、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然而,对于电子商务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海淀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的规定,网络环境下确定着作权侵权和商标权侵权行为地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因此可以将网络着作权案件中的管辖地确定规则适用于商标权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品的交付可能涉及到一系列行为,交付的结果可以被视为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因此,这个地点也应该被视为发生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地点。
“侵权主体判定难”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根据证据规则,通常需要原告承担证明侵权行为实施主体的责任,当事人通常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被告在相关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来判断侵权行为的人。然而,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困难,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以前没有实行实名制。例如,在海淀法院审结的多起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因备案信息与被告名称不符而主动撤回起诉。幸运的是,工商部门制定的网店实名制规定将对解决这个问题起到重要作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认定责任方面面临的困难。在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不直接参与商品销售行为,因此不会产生直接的侵权行为。它们的行为往往是间接的帮助行为。那么什么样的帮助构成了间接侵权呢?根据侵权法的一般理论,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而其中判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明知和应知成为了重要的标准。然而,“明知应知标准”实际上仍然是一个不确定的标准,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进行判断,例如是否具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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