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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21 14:40:22
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外,我国现行商标法还明确规定了适用于申请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等行政诉讼的法律条文,但并未包含第七条规定。按照行政依法处理的原则,商标审理行政机关和法院不会直接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裁判依据。然而,在某些案件中,裁判文书可能对该原则进行原则性表述。
违反诚信原则通常会涉及到“恶意申请”问题。近年来,“恶意申请”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并且在某些案例中起到了“制胜法宝”的作用。商标审批机关和法院已经付出很大力气来规范这种行为,制止“恶意申请”的倾向也越来越趋于一致。从效果来看,之前针对“恶意申请”行为所做的“追究责任”,对今后的商标注册提供了引导。然而,从规范依据和手段的角度来看,还没有形成明确的体系。
我国的商标注册和申请数量十分庞大,但许多商标并没有得到商业运用,未能发挥其所具备的价值。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企业进行的防御性注册,二是为了转让获利。许多企业注册的商标只是为了进行防御,而实际使用的商标数量却不多。
商标注册原本是生产经营所需,用以规模化、商业化的商标申请。虽然从商业角度考虑,这种行为属于正常现象,但从商标立法目的来看,却并不被肯定。近年来,商标局开始在监管环节中实行“关口前移”,早在初审阶段就开始驳回商标注册申请,逐步避免了后续初审公告形成的异议程序以及注册后的无效宣告程序。关口前移通常是针对大量商标申请行为,如果商标申请人还进行复审,则会带来高昂的成本,高成本会令商标申请人退而求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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