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海葡萄”地理商标通过商标总局的初步审定

发布日期:2019-09-26 04:02:05

  为了促进乌海葡萄的生产、经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乌海葡萄的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2014年乌海市农牧业局委托市农业产业化指导服务中心以商标注册人身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了‘乌海葡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经过一年的受理期,‘乌海葡萄’证明商标已获得初步审定,并被公告在2015年3月13日总第1447期《商标公告》(2015年第10期,第10193页)上。该商标自公告日起三个月内无人对其提出异议,则予以注册,注册证将于异议期满后1–2个月左右下发。届时,我市将可以按照‘乌海葡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该证明商标进行管理和使用。

  农产品证明商标具有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属性,是用来证明名优特农产品原产地水土、气候条件、传统耕作方法、独特品质的载体。是一种质量保证标志,它具有普通商标所不具备的将商品的独特性、质量保证等信息传达给消费者的功能。‘乌海葡萄’将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总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乌海葡萄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乌海葡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对维护和提高‘乌海葡萄’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乌海葡萄的整体形象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名品商标转让网www.mp.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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