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的“商标撤三”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04-26 14:28:45     标签: 商标知识

  “商标撤三”是一种简称,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根据注册之日开始计算),如超过此期限,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注销其注册商标的一个行为,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商标撤三”。


人们常说的“商标撤三”是什么


  所以,注册好了的商标最好连续使用哦,如果超过三年未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哦。


  上面所说的商标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本身、商品的包装或者容器和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及展览及其它业务活动等。可以认为,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方面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及注册人对于注册的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哦。


  上面所说的“商标撤三”的审查,意思是指从商标局收到其撤销申请之日起算,往前推算三年,如果在两个月内未提供三年以内的该商标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或者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有权直接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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