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品商标】商标转让中你必须明白的十大问题(二)

发布日期:2019-09-10 21:02:36

 

第六问:酒类商标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各大类商标转让的流程都是一样的,可以自己去北京的商标局办理,也可以找代理公司来做,

  然后在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外文的,还需要提高经过相关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如果你本人若是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来做的话,直接寻找一个代理机构来做得了。

 

  第七问:北京的商标转让合同是怎样的?

  答:全国各地申请商标转让必须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索取,也可以从各大专业的知识产权商标转让网下载。

例如:商标权转让方:(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国别: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性的商标权转让( ) ;

  2.非性的商标权转让( ) .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 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决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 万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时间: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

 

 

第八问:商标转让有哪些法律规定?

  ① 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其中某一个。

  ② 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③ 转让人用于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④ 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期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者。通过商标转让这一途径,能使商标受让人 以短的时间获得心目中理想的商标,快速的树立自己的品牌。

 

第九问:集体商标可以转让么?

  答:说了那么多个人商标转让,也学有人会问集体商标可以转让么?下面让我们来看看: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8)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十问:认定的条件?

  答: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也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和地区作为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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