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商标被擅用,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日期:2021-02-19 16:56:36     标签: “阿克苏”商标   商标侵权

对于被赋予“阿克苏”品牌的苹果,对于人们来说一定不陌生。水果具有丰富的营养,而其中的苹果更甚,新疆阿克苏盛产的苹果因为自身的特点被人们青睐,因此也有逐渐多的人开始对此品牌进行模仿销售,殊不知其已经获得了商标核准,受到法律上的保护。

 

近日,徐州铜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原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阿克苏”商标被擅用,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


2020 年初,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经调查发现,徐州某水果销售商未经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苹果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阿克苏”标志,且库存量多,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认为,徐州某水果销售商作为同行从业者擅自使用“阿克苏苹果”商标标识,故意误导消费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售苹果为阿克苏苹果,并以此获得了高额收益,具有主观恶性。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则辩称,其销售的依杆旗阿克苏苹果是有商标注册证的商品,苹果包装箱上也印有明显的注册商标,且持有代销新疆阿克苏依杆旗牌苹果的原产地证明,货物来源有据可查,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据悉,2009 年 1 月 21 日,原告获准注册第 5918994 号“阿克苏苹果及图”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 2029 年 1 月 20 日。2014 年 12 月,第 5918994 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阿克苏苹果” (注册号:第 5918994 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阿克苏苹果”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享有第 5918994 号 " 阿克苏苹果 " 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为证明商标。徐州某水果销售商虽然抗辩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所售苹果产自阿克苏地区,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用于证明产品种植的原产地来源,还用于证明产品的特定品质,承载丰富的自然地理文化和人文故事。

 

侵权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阿克苏”字样,“依杆旗”的商标位于包装前、后两面的左上角,所占比例较小。即使案涉侵权产品产自阿克苏地区,但是在表明产地时也未能规范使用,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铜山法院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宣传侵害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第 5918994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3 万元。

 

自此,“阿克苏”商标侵权案件结束,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件商标的侵权者也根据相关的实际情况有所惩罚。企业在使用商标的时候,应该尽量避开一些知名的商标,毕竟大型企业通常都会监控市场,有近似商标一定第一时间进行维权,所以企业在选择商标之时也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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