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粉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日用品,因为其具有清洁衣物的能力,常常被人们所需要着,也可以算是日用品中的必需品,而洗衣粉商标所属的类别是第3类,刚好也是热门类别商标之一,又刚好也是护肤品商标的所在分类。 第3类中所包含的类型大概有:洗衣用漂白剂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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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粉是具有清洁衣物作用的粉状物质,其与洗衣液以及肥皂有异曲同工之效,通常在人们洗衣服的时候会比较常见,间接还会配合洗衣液等一起使用,品牌不同其洗衣粉的清洁力度也不同,所以用户依据其清洁力度以及味道进行选择。
通过名品商标百科中的查询我们可以知道,洗衣粉商标所在的类别是第3类 - 0301-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 - 洗衣粉C030067。洗衣粉所在的类别十分好分辨,因为其职能以及运用与这一类息息相关。
关于商标撤三,据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撤三主要针对的还是注册了商标却不使用的企业,以此来做到对占据商标企业的惩戒,当然最主要的还是促进企业对商标的有效使用。
在实践中,曾有仅根据一份发票即认定被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并维持注册的案例。同时“商标撤三”案件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阶段,并不强制要求提供证据原件,一些被申请人为了维持注册商标,抱着侥幸心理提供虚假证据。如何判断这些证据的真假呢?
①虚构合同
销售合同是“商标撤三”案件中常见的使用证据。在有些案件中,被申请人替换合同关键信息页,这需要通过仔细甄别纸张、字体、颜色等信息,以及骑缝章信息来辨别。更有甚者,伪造公章,以及存在合同主体不存在的情形,对此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②发票造假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作为会计凭证和征税依据,要求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发票易被商标局和商标评审部门认可为商标使用证据,由此做出维持商标注册的决定。
③使用行为证据未落入指定期间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显示出其主张的使用行为发生时间是否落入指定期间。在现阶段网购发达的背景下,电子证据也大量出现,但是对于诸如电子购物网站网页截图等电子证据,由于这些数据具有易篡改的特点,在无其他辅证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偏弱。
④象征性使用
“象征性使用商标”这一概念来源于美国。象征性使用纯粹是为了保证商标的权利(purely for the purpose of securing rights in a that mark),而不是为了商业销售(making commercial sales)。例如,制造商可以偶尔装运一些带有该标志的箱子,但这样做并没有特别的意图使该标记与货物来源相联系(associated with the source of the goods)。
商标撤三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证商标的有效使用,一直不用的商标,在后期的使用中如果已经过了有效期,那么也就只能按照商标无效的形式进行处理,所以说企业在商标获得核准之后需要尽快使用,这样就不会受到商标撤三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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