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是一门视觉艺术,简单点说就是融合了各种艺术元素组合而成的一段有声有色的视频,时常根据剧情不一。这样的电影都是在拍摄好之后经营后期的剪辑、配音以及各种工作再到成片,其实经历的过程有很多。关于电影商标所在的类别选择,也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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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佗是东汉末年著名医学家,因为其艺术超群,所以后世经常用“华佗”来形容杰出的医者。现在就关于“华佗”这件商标,两家企业开始了商标纠纷,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安徽省知名制药企业华佗国药厂以吉林一家药业公司使用的“华佗银屑王”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华佗”商标相近似为由,将该企业告上法庭。11月6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诺克药业公司销毁全部的华佗银屑王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据悉,原告华佗国药厂在安徽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主营中、成药及保健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等。2005年12月, “华佗”商标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
华佗国药厂称,被告银诺克公司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与“华佗”商标近似的“华佗银屑王”五个字,误导相关公众,侵犯了“华佗”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使公众误认为“华佗银屑王”是华佗国药厂产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注册的“华佗”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华佗”二字由原告注册并已经核准成功,在有效期间内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被告并未正当使用“华佗”二字,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由于商标法在调整商标侵权方面属于市场竞争的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法,按照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不能对同一行为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故对原告要求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结合以上所述的各种限制,因此法院有了前文提到的判决结果。至此“华佗”商标纠纷案件结束,两家企业对于商标的纠缠也落下了帷幕。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有时候会同时出现,两者不能同时加注在同一行为商标所以后续的判决才会有如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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