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查询结果判断是否准确关乎到商标能否下证书,可以说判断准确相当于已经拿到了一半的证书。那如何来判断查询结果呢?是否有在先申请就不能注册,或者没有在先申请就可以注册呢?下面我们就来教您几种判断方法。1、完全相同。如果查询结果有相同在先申请的...
发布时间:2020-03-10 15:21:45 标签: 商标近似
商标因为近似而被无效的事情频频发生,然而每次发生总会引发很多关注,这次两件商标近似也是两件商标的近似开始的商标纠纷,而且是属于跨国之类,具体事项是怎样的呢?
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今日公布的一则二审案件中认定,辽宁省兴城市新惠德制衣厂申请注册的“FAP”商标,与美国盖璞公司持有的“GAP”等商标构成近似,由此推翻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FAP”商标维持注册的决定。
实际情况是,诉争商标为兴城市新惠德制衣厂于2013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13417006A号“FA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1):针织服装、紧身运动衣、T恤衫。引证商标为盖璞公司自1991年起,申请注册的包括第604714号、第1645392号在内的多个“GA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25类中的衬衫、T恤衫、鞋、牛仔裤、运动裤等。
2017年10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规定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这一决策盖璞公司当然不服,随后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诉争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盖璞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但是,一审法院指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盖璞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中曾主张适用商标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该条款的评审结论超出盖璞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由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盖璞公司的主张,对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予以了评述。
鉴于诉争商标已被认定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其与盖璞公司的英文“GAP”商号亦构成近似,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盖璞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经营的服装类商品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新惠德制衣厂与盖璞公司之间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
因此,诉争商标注册并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其与使用英文“GAP”商号的盖璞公司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进而会损害盖璞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原审判决对此认定结论正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行为进行评审并作出结论,超出了盖璞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范围。原审判决对此认定结论正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该项上诉理由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北京市高院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维持原判。
到这边案件已经结束了,从一级一级向上申诉,事情总算有了结果。相信两家企业在之后的发展中也会更加注重商标,对于商标近似以及商标所需要遵循的法律都会渐渐熟悉并且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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