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饲料商标转让管理使用方式

发布日期:2020-11-16 16:13:27     标签: 饲料商标   西安商标

饲料是饲养动物的食物总称,一般饲料主要指的是农业或牧业饲养的动物食物。饲料可以包括大豆、豆粕、玉米、鱼粉、氨基酸、杂粕、乳清粉、油脂、肉骨粉、谷物、饲料添加剂等十余个品种的饲料原料。

 

在名品商标百科中查询我们得知,饲料商标属于的分类为第31类 - 3108- 动物饲料 - 动物饲料310112,第40类 - 4008-食物、饮料加工服务 - 饲料加工C400002。

 

西安商标的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依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确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保证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商标法对使用商标作了如下规定:

 

西安饲料商标转让管理使用方式


(1)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的;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对3年连续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请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

 

(2)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注册标记使用方式;注册标记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商品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3)使用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由商标撤销其注册商标。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要签订专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许可使用合同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①使用的期限不应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②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样,不得改变。

 

③使用商标的商品应是注册商标核定的范围以内。

 

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商品质量,商品质量有问题,许可人首先负有责任。

 

⑤被许可人不得将商标让第三者使用,即所谓“再许可”。

 

⑥许可人应保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期间商标的转让、注销都要妥善处理被许可人的权益。

 

声明:凡本网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名品商标”并标明本网网址http://www.mp.cc/!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名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商标交易,请认准名品商标转让网!免费找商标!

免费咨询服务

18868306888

商标交易,
请认准名品商标转让网!

免费
咨询

服务热线:

18868306888

服务
热线
免费
咨询
我的
收藏

免费获取报价

找商标?不了解商标交易?免费咨询品牌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