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高”商标遭侵权,责任在谁

发布日期:2020-09-07 14:47:21     标签: “乐高”商标   LEGO商标

“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是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乐高公司创立于1932年,公司总部位于丹麦,截止至2020年,乐高已有88年的发展历史。

 

李某是美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2015年起他指使杜某等人购买上述乐高系列玩具,并通过拆解研究,着手进行复制。同年1月李某指使杜某以个人名义注册乐拼玩具厂(后改名利豪玩具厂,2016年7月注销),在该厂中进行1:1复刻乐高玩具的设计,开模、生产,并在他处进行包装、仓储。

 

“乐高”商标遭侵权,责任在谁


经过一段时间的布局规划,李某以及受其指使的闫某、张某、王某两人、吕某、余某、李某、杜某开始进行“产、供、销”一条龙团伙,在淘宝网店进行销售,而且这一开始的销售,竟然持续了多年。

 

但在2019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在李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注塑模具88件、用于组装模具的零配件68件、“乐拼”玩具各类包装盒28万余个、“乐拼”玩具各类说明书17万余件、乐拼玩具厂销售出货单5万余张、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产品60万余件等。

 

并且经过鉴定,乐拼的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而多年的经营销售侵权产品数量达424万余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亿余元。

 

2019年4月23日在仓库扣押待销售侵权产品数量60万余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金额3050万余元。2017年5月28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杜某豪的淘宝店铺销售复制乐高的乐拼玩具金额为621万余元。

 

“乐高”商标遭侵权,责任在谁


2020年7月,上海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杜某豪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其中李某是主犯,其他8名人员则是从犯。

 

经过审理上海三中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8名被告人是从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自此“乐高”商品假冒案件水落石出,最终9人都获得了各自的惩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国家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在知识产权方面,企业对于自己的商标保护意识也渐渐增强,因此即使商标侵权越来越多,但相关部门以及企业做好防御的措施,在其兴起之时就能够对其进行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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