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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11 14:47:44 标签: DAYDAYUP商标
案件由来是北京飞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DAYDAYUP”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而中文“天天向上”商标则侵犯了其商标所有权,因为“DAYDAYUP”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译为“天天向上”,与商标“天天向上”在含义等方面相近,并且两个商标使用在同一品类上,引起消费者混淆。
经过原商审委决议,“天天向上”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上面予以驳回。后案件经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DAYDAYUP”商标与“天天向上”商标在整体、组成形式以及读音上皆不相同,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商审委之前的判定有误,应该予以纠正。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之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商标不构成近似予以确认,因此“天天向上”商标由此而通过审核。
而对于该案件的判定其实与翻译有着很大的关系,上文中的“DAYDAYUP”商标虽然翻译过来确实是天天向上,但是这并不是规范性的翻译,只是中文的理解。而天天向上翻译成英文最标准的则是“Make progress everyday”,所以在这种非规范性的翻译下,“DAYDAYUP”商标和“天天向上”商标不构成相似商标,因此也就不会认定为商标侵权。
关于近似商标我们有很多的理解,当然大众所认为的中英文翻译过来的或许可以形成近似商标,但如果只是口语化的翻译,则不构成近似商标,这不属于大众认知中的一种。另外,驰名商标直译的中文构成近似商标则是因为其已经被大众所熟知,应用商标会构成消费者的混淆。
所以关于不同的实例,我们需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针对其特殊性做出相对应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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