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企业无形的资产,对商品或服务的选择也意味着对该品牌的认可。作为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唯一标识,这就要求商标需要具备相应的显著性和认知度。但商标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因此有的人便企图傍名牌来走捷径。名品商标转网在此提醒,傍名牌不可取...
发布时间:2019-10-22 10:06:16
发布日期:2020-05-12 14:28:55 标签: “维秘”商标
维多利亚的秘密是美国的一家连锁女性成衣零售店,经营的产品种类包括了女式内衣、睡衣及各种配套服装、豪华短裤、香水化妆品以及相关书籍等,是全球最著名的、性感内衣品牌之一。但是却有商家打着“维密”卖精油?为您整理新闻如下:
2011年2月21日,朱某向商标局提交了“维秘”商标的注册申请,且在2012年2月28日成功获准注册,核定被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芳香精油;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
到2016年6月2日,被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发现,以该“维密”商标与其“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理由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
经过原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的审理,两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朱某的注册商标予以无效的宣告。朱某这就不服了,这都成功注册好几年了,而且自己的商标无论是从构成要素,整体的外观,文字的呼叫与含义都与“维多利亚的秘密”不构成近似,综上,对此结果不满,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商标均为文字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系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享有权利的内衣品牌,可简称为“维秘”,在朱某申请商标之前,“维多利亚的秘密”已经是知名品牌且被相关公众熟知。“维多利亚的秘密”与“维秘”也通过使用形成了对应关系,朱某的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而且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和相似类别下,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认为其与“维多利亚的秘密”存在某种关联。
综上考虑,法院最后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我国的商标法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在先申请的原则,在品牌知名度已经非常高的情况下,朱某这样的行为的确构成了近似商标的侵权,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越来越重视,希望企业也能更多了解些有关商标的知识,还没看够的话可以进入我们名品商标转让网查看更多哦~以上是今天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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