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发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商品。是一种典型的日用化工产品。洗发水品牌属于第三类商标。除了洗发水品牌,还有洗衣漂白剂和其他材料。清洁、抛光、去除和研磨制剂、肥皂、香水、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和其他物品是商标。商标是我们日常生活中...
发布时间:2019-12-12 11:29:43 标签: 洗发水商标
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会随着企业知名度提升而不断的升值,在这偌大的市场经济中有明显的优势,很多不发分子就进行“搭便车”从中牟取利润,这对于正品商家来说造成了非常大的经济损失和品牌形象。这两日有一起搭便车的侵害商标权的纠纷案。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据悉,此次案情的原告是阿道夫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洗护研发及销售的现代化大型民营企业,自 2011 年使用该商标一直持续到至今。曾先后在中国美妆网、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等获得各种荣誉,阿道夫产品在国内有着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随之而来的,就是在市面上出现了大量的与其外包装相似的产品,混淆市场也对阿道夫正品的名誉等产生了影响。
据了解,魔某公司、靓某公司未经阿道夫公司的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与其两项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并进行销售,极其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阿道夫公司认为,这两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这两家公司却诉称:虽然产品以及产品宣传页面上均有 " 世丽雅 "的 标识,人物图像只是产品的背景色,字母组合是 " 世丽雅 " 的拼音,从商标的整体识别来看,具有显著性,也不会与阿道夫公司的两项注册商标混淆,因此不构成对阿道夫公司商标的侵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两家公司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并没有规范使用,而是经过拆分,再结合阿道夫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按照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很容易对其混淆并产生误认。
最后法院宣判:综合考虑到阿道夫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侵权形式、侵权期间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 20 万元,并下令魔某公司、靓某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产品。
最后小编想说,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经授权许可的商标,是不可以擅自改变商标标识的排列方式、组合元素等,如果有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想了解更多商标新闻可以点击进入我们名品商标转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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