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第19类商标应采取什么措施?

发布日期:2019-11-08 11:08:26     标签: 第19类商标


  第19类商标,即我们通常看到的建筑材料在45类商标中,第19类是非金属建材商标类这一类包括半成品木材(如梁、板、护板);胶合板;建筑玻璃(如板、玻璃砖);道路标志用玻璃颗粒;混凝土邮箱。但不包括水泥储存或防水准备(I级)和防火准备(I级)第19类商标包括[1901]-半成品木;[1902]-土、砂、石、石、石膏、矿渣等建材;[1903]-石膏;[1904]-水泥;[1905]-水泥预制构件;[1906]-建筑砖瓦;[1907]-非金属耐火材料及制品;[1908]-焦油沥青及制品;[1909]-非金属建筑材料及结构[1910]-非金属建筑;[1911]-玻璃及玻璃建筑材料;[1912]-建筑涂料;[1913]-建筑粘合剂;[1914]-石材、混凝土及大理石雕塑;[1915]-棺材墓碑在商标转让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商标的类别,还要注意商标转让的过程和商标转让信息的准备。


​转让第19类商标应采取什么措施?

  

  商标转让的过程是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出具转让证明,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或协议;商标持有人进行商标公证,一般在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取得《商标声明公证书》,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提交商标局,缴纳1000元的商标转让费,两个月后由商标局收取1元的商标转让费签发受理函,开始审查;5至8个月后,商标局将发布公告,向双方签发《注册商标核准转让证书》。

  

  在编制商标转让材料时,有需要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或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有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或合同;有法人的,有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有商标注册证;有公证处的商标声明公证书;也应当符合当地商标局的规定;对要求经营代理公司的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本商标转让完成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未经许可继续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属于违法行为每次商标转让不需要公证书。必须按照商标局的要求编制和提供但是,一般来说,如果转让商标的价值比较大,或者在审查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商标局一般都会要求出具公证书这时,双方都需要转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以上是关于19类商标转让的过程和商标转让的信息准备。商标转让更注重安全,即交易安全寻找一种安全的商标转让方式,可以决定后续商标转让过程的安全性如果您想在市场上获得有价值的商标,可以选择通过第三方商标转让平台进行转让而且,这些平台都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认可,目前,这样的商标代理机构很多,像“名品商标转让网”这样的商标转让平台就比较值得信赖,有很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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