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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9 14:24:58
近日,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申请注册“中农康比硒”商标(以下简称诉讼商标),该商标被指定用于“鸡蛋;乳制品;果脯”等第29类商品。并因欺骗诉讼商标被商标局和原商检法官驳回。欲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访问名品商标转让网!
原告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诉争商标并无实际含义,未用以说明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欺骗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包含“硒”字,结合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原料中含有人体所需的营养元素“硒”,从而对商品的原料等方面产生错误认识,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法院对原告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就像以上案例,香烟不能用“长寿”作商标,药品不能用“万能”作商标,服装不能用“健康彩棉”作商标……商标取名不能随心所欲,否则可能被判为有“欺骗性”!
什么是有“欺骗性”?
有些申请人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会碰到这样的情况:要注册的商标被认定带有欺骗性而被驳回。这就是因为,提交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要求。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的。”此类不可申请为注册商标的情形。然而,商标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带有欺骗性呢?
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带有欺骗性?
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可以从以下三点出发:
一、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对商品特点的误认包括:对商品(包括服务,下同)性质、商品质量、商品原料、成分、商品的功能用途、商品的工艺、技术特点、商品价格、规格、重量、数量、产制时间的误认等。
二、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
对商标标志中含有地名的审查或审理可能会涉及我国商标法中的多个条款。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分别规定了我国国名和外国国名(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比如,如果将“天山”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就容易使公众对矿泉水的产地产生误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还规定:“虽然有些标志或其构成要件被夸大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足以引起误解。”或相关公众的普遍理解。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应认为是夸大宣传,带有欺骗的痕迹。”容易误导公众的标准需要通过标志和商品的结合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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