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饮行业这片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一个独特且富有辨识度的商标无疑是品牌成功的关键之一。然而,随着商标注册难度的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开始将目光转向商标转让这一高效途径。但您是否真正了解商标转让的奥秘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餐饮商标转让的知...
发布时间:2024-07-02 15:39:02 标签: 餐饮商标转让
发布日期:2019-10-06 11:02:27 标签: 餐饮商标转让
吃遍全世界所有的米其林餐厅可能是每个“吃货”的梦想。当然,这个梦想是建立在要有足够的钱的基础上的!米其林餐厅是法国米其林轮胎公司的产品。从1900年开始,《指南》就推出了一系列各具特色的地方美食,从星级到三星级。它被称为“美食圣经”。它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权威的酒店和餐厅指南。
米其林的三个等级分别代表,值得停车一尝,值得绕道前往,和值得专程前往。虽然听起来挺简单,但是,即使是米其林二星和三星之间也相差甚远,据说生意差额能达四成之多。
由此可见,“米其林”这三个字在餐饮行业的分量之重。
米其林是一家法国企业,而“米其林”只是“michelin”的音译,但在港澳地区,则习惯将其翻译成“米芝莲”。
在2014年7月15日,一位黄某就提交了件第14724809号“米芝莲”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商标,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餐馆等服务上。
2018年2月9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决定,于是,黄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月9日,此案开庭审理。
米其林集团虽然是法国的企业,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立刻就展开了商标布局工作。截至目前于商标网查询,共计已有1064件 商标申请记录。
针对此案,涉及到2件米其林集团的引证商标,分别是被核准使用在第43类,汽车旅馆,饭店,餐馆,养老院等服务上的第9149915号的“MICHELIN”商标,以及被核准使用在第43类,汽车旅馆,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上的第9155688号的“MICHELIN”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经审理查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有多家国内媒体对《米芝莲指南》(Le Guide Michelin)评选出的星级餐厅进行过宣传报道,并普遍认可“米芝莲”为“MICHELIN”在港澳地区的对应音译,“米其林”为“MICHELIN”在中国内地的对应音译,上述音译使用方式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
本案诉争商标由“米芝莲”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部分“MICHELIN”读音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如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朝晖的诉讼请求。
而后,黄某表示不服,继续向北京市高级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性已不再需要强调和解释,良好的商标自然会给企业带来价值和效益。然而,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即使在商标名称设计中,我们不仅要从企业自身入手,还要从专业和多方面考虑,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欲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访问名品商标转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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