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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4:51:08 标签: 商标维权
发布日期:2019-09-07 16:47:11 标签: 商标维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与被告北京永泰惠佳商贸中心(以下简称永泰商贸中心)认定永泰商贸中心在其店内,在店铺招牌、收款凭证上使用“周黑鸭”标识侵犯了其在本案中的专有权。周黑鸭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永泰商贸中心被判处停止侵犯商标权,赔偿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3万元以上。
周黑鸭公司诉称,其是一家专门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类产品等卤制品深加工企业,在第 29类商品上先后注册了第6313764 号中文字母组合商标、第 7936086 号图形文字组合商标。永泰商贸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开设熟食卤制品店,未经周黑鸭公司许可,在店铺招牌、支付方式上使用了与周黑鸭公司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周黑鸭公司商标专用权并给周黑鸭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永泰商贸中心辩称,其在店铺招牌上使用的“鸭迷鸭蜜”“周黑鸭”花生的商标系经过合法授权,其售卖的鸭肉制品占比极小,主要售卖的“周黑鸭”花生,已得到消费者高度认可,而周黑鸭公司并不具有生产销售“周黑鸭” 花生的资质,故其属于正当经营,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周黑鸭”系列商标均依法注册,并且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周黑鸭公司作为上述商标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且有权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永泰商贸中心的店铺招牌、收款凭证中使用的 “周黑鸭”标识,根据使用的位置、方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虽然永泰商贸中心辩称其使用的为经授权取得的“周黑鸭”及“鸭迷鸭蜜”商标的文字部分,但该“周黑鸭”文字商标核准的使用商品仅为加工过的花生,涉案店铺除销售花生外,同时销售鸭类制品,该使用范围落入周黑鸭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且其在招牌中以占较小比例的方式使用“鸭迷鸭蜜”商标,在占较大比例的位置突出使用“周黑鸭”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所销售商品来源于周黑鸭公司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本案的重点是如何认定被告是被核准注册的其他商标的一般被许可人时,被告使用商标的合法性。一是考虑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超出核准范围;二是判断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原告商标专用权范围;三是判断商标的使用是否会导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和困惑。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限于核准使用的商品,并注意避免超出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此外,注册商标的位置和比例也值得注意。有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侵权行为与权利人有特定联系的,可以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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