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仿真木纹”难以获得版权保护?

发布日期:2019-09-23 04:24:05     标签: 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需要证明其在本案中所涉及的知识成果是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作品”。此外,由于需要进一步证明和质证,原告还需要进一步澄清其作品属于作品分类的哪一类作品。其中,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案件中的高频率作品范畴。


众所周知,艺术作品创作内容的很大一部分来自自然,但不来自自然的东西必然构成艺术作品。例如,几千年的地质活动已经产生了各种形式的石钟、石乳,它们是自然的艺术作品,但它们与艺术作品无关,因为它们不涉及人类的智力活动。同样,“麦田怪圈”经常出现在西方,具有复杂的图案和超自然的工艺,也不包括在人类的创造行为中。它可以被定义为一件艺术品。


虽然完全自然的事物不构成艺术作品,但人类可以模仿、抽象和表达自然的审美形象,但可以形成各种写实绘画、写实照片、写实雕塑等艺术作品。然而,并非所有试图恢复自然事物的智力成果都能构成作品,例如“仿真木纹”。


为什么“仿真木纹”难以获得版权保护?


不久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发布了10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一起涉及“仿真木纹”著作权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拉米认为,西班牙拉米公司授权专门在中国使用的“仿真木纹”构成了版权法意义上的艺术作品,而斑马公司作为同行运营商,出售的装饰纸与西班牙拉米公司的装饰纸,构成侵权。


此案争议的焦点无疑是“仿真木纹”图案是否构成一件艺术品。法院否定观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本案中的“仿真木纹”的“创作”没有达到艺术作品的高度,因为“仿木纹的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木纹的视觉意义上”。通过对原木纹材料的组合、裁剪和整理,并对其进行表面处理,使其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它试图体现自然光滑的木纹效果,但设计本身具有拼接、填充、装饰等特点。


艺术表现本身过于简单,表现形式的原始部分很小,不反映艺术家独特的观点和独特的创造性,缺乏艺术作品应有的较高的艺术审美感。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仿真木纹”图案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艺术作品。


为什么“仿真木纹”难以获得版权保护?


作者完全同意法院的观点。事实上,客观事物的模拟与还原不能绝对构成一个作品,而是取决于模拟与还原的具体表现空间。如果客观事物的模拟与还原空间不足,则很难形成与之相对应的作品类型,如前一种情况;另一方面,如果有足够的空间进行客观事物的模拟、还原、归纳与抽象的创造,则它仍然可以构成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如2014年的《最高人民》第三期。”法庭公报上刊登的“有孔虫模型作品案”。该案还涉及版权是否可以通过恢复有孔虫的存在来创造的问题。


为什么“仿真木纹”难以获得版权保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为,“有孔虫”模式反映了“有孔虫”生命体的特征,体现了生产者的个性化选择和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根据有孔虫多年来的观察、分析和研究成果,生产者独立地产生了一个有孔虫放大模型,体现了对有孔虫生活的理解,是艺术抽象和审美改造的创造结果。客观事物,并符合著作权法的原作和原作。高的保护要求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难看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有更大的空间来进行个体的选择、创造、抽象、归纳和表达,以抽象和使有孔虫作为模型。


为什么“仿真木纹”难以获得版权保护?


与《有孔虫模型案》中作品的确认相比,我们可以看出《仿真木纹案》虽然也是创作者独立创作的,属于一种智力劳动成果,但始终缺乏表达的空间。其次,它反映了创造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和技能。技法等因素不足,即“设计本身具有拼接、填充、装饰的特点,通过对屏风效果的精细调整,使木纹更自然,体现了自然世界的原始格局,其艺术表现力更高。“在太简单的情况下,表现形式的原创部分很小,不反映艺术”,艺术家独特的观点和独特的创作缺乏艺术作品应有的高度艺术审美感。因此,法院最终未能接受当事人的“仿真木纹”构成艺术作品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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