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回答”被改编成短片,获6万元赔偿

发布日期:2019-09-27 05:05:34     标签: 商标品牌保护   共腾商标代理

辛先生以自己的真实经验发表了一篇回复,作为一篇文章的内容,在一个网站上发帖,发现文章已经被改编成了短视频。因此,他向法院起诉被告北京新电影传媒有限公司、王先生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新的电影集。该公司删除了在优酷上发布的被控视频。同时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13709元。几天前,海淀法院结案。法院裁定被告的新工作室公司应停止侵害权利,赔偿原告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费用13709元,并与王先生一道赔偿。


原告辛先生诉称,2016年11月24日,其在“知乎”网站标题为“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下称权利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2017年,辛先生发现新片场公司在新浪微博账号“小情书LOVOTE”所上传的播放量超过1400万次的《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短视频(下称被诉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辛先生发表的权利作品一致,同时该被诉视频也在腾讯网、优酷网进行了上传。后据辛先生了解,被诉视频是新片场公司委托王先生摄制的。辛先生认为,新片场公司和王先生不仅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摄制权,还与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微梦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辛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同时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


  被告新片场公司、王先生辩称,权利作品属于惯常表达且篇幅较短,缺乏独创性,不认可辛先生为权利作品的作者,同时认为辛先生主张的赔偿额过高,不同意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微梦公司辩称,新浪微博上仅存在被诉视频的链接,点击播放时会跳转到第三方网站,同时微梦公司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被诉视频已经及时删除,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


“知乎回答”被改编成短片,获6万元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辛先生主张权利的内容为发表于知乎网上的一段关于“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文字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等完整的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其既不属于思想范畴也不属于有限表达,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属于独创性表达,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列举的文字作品。辛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为权利作品作者,享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被诉视频与权利作品虽在作品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仍存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在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时,人物设置与故事情节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根据本案中辛先生所提交的比对表,权利作品和被诉视频中均包含了“男生坚持每天削一个苹果送给女生”等情节,相似的人物设置与故事情节通过组合编排构成了被诉视频与权利作品的主要内容,且各个情节均包含了人物、场景、发展经过及结果等细节,足够具体,脱离了抽象的思想范畴,属于具体的独创性表达。同时,权利作品作为文字作品仅以书面文字体现表达,被诉视频则由画面、台词等动态影像表达组合而成,内容更为丰富,出现权利作品中不存在的情节,甚至在对同一情节的具体处理上存在不同均不可避免。在辛先生主张的相同情节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前提下,上述不同不足以影响法院认定被诉视频和权利作品在上述情节的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结合本案证据可知,权利作品发布时间早于被诉视频创作时间,法院认定创作被诉视频时,王先生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


基于“接触+实质相似”的要求,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针对他的视频是王先生独立创作的,辛先生要求新的制片厂删除针对他的视频,并要求新的制片厂与王先生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微博公司的责任,法院认定微博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运营商,是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商。履行了应有的谨慎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的新工作室公司与王先生共同赔偿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费用137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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