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商标法对银行商标管理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9-08-09 17:22:56

随着我国消费者的商标意识不断增强,企业的商标注册量不断增加。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1221万件,累计注册817.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680.8万件,均居世界。与此同时,实践中出现许多新问题,表现为注册程序繁琐、确权时间长、恶意注册多、侵权行为不能被有效遏制等。现行商标法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为培育自主品牌,将我国建设成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商标法修正刻不容缓。

日前,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已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通过总结此次商标法修正的主要内容,解读新商标法对银行商标管理的影响,并提出建议。

多角度解读修正案内容

修正案涉及商标法共53条,包括实体及程序诸多方面,旨在加强商标的使用保护,规范商标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明确规定商标的审查时限。实践中,一般的商标审查流程平均时限58个月,而全国近50%企业的平均存活年限还不到5年。为提高审批效率,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审查时限,即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或其他原因宣告无效等涉及双方当事人纠纷的审查时限为18个月,驳回复审、因禁止条款或在先权利被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复审、撤销、撤销复审等不涉及双方当事人纠纷的审查时限为12个月,商标注册初审期限为9个月。按照新规定,商标确权的行政程序可缩短至少1年半。

将作为案件纠纷的事实依据。自90年代开始,在我国被当做政府对商品的官方认可并颁发证书。许多企业将‘’字样印制于产品包装上,并在产品营销中大力宣传,其中不乏顶着‘’头衔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此次修正,规定只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请求保护,此举是将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定。且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该规定的,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可进行重复罚款。制度修订,目的在于遏制以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

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我国商标实行注册制度,注册后即可获得专用权,法律予以保护。对未注册即使用的商标,除外,法律一律不予保护。此次商标法修正加大了对未注册即使用商标的保护力度,防范抢注行为发生,杜绝不正当竞争。在修订中,将‘使用’与‘注册’并列,并要求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抢注明知他人未注册而使用的商标,但不限于因代理、代表关系而得知他人商标,也不限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外,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享有附条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即一旦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注册,该商标在先使用人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能会被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对商标异议程序进行修订。目前,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可以任何理由进行异议,这造成异议程序复杂,耗时长,并助长了恶意异议。新商标法针对异议程序进行修订。首先,区分异议情形规定不同的异议主体。对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异议主体必须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只有违反商标禁止事项的,才能由任何人提出异议。其次,商标一旦被正面认可,异议程序即告结束。商标局不再对异议是否成立作出决定,而只作出是否准予注册商标的决定,因此不能再对商标局是否认定异议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异议不成立,商标核准注册的,异议人可通过专利无效程序继续维权;如果异议成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通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对不予注册的异议复审,商评委认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提起行政诉讼;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商评委作出决定后,异议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规范商标的代理行为。自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及代理人资质的行政审批后,曾出现商标代理机构利用业务优势帮助委托人或自行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行为出现。为规范商标的代理行为,新商标法将诚实信用作为代理行为的基本原则,并具体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和惩罚措施。一是告知义务。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存在不得注册的情形时,商标代理机构应明确告之委托人。二是受托禁止。明知代理申请商标属于恶意抢注或存在其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三是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并且只能用于经营范围内的服务,防范代理机构囤积商标获利。四是对于商标代理机构违背法定义务的,新商标法增加了罚款、计入信誉档案、商标局和商评委停止受理其代理业务等处罚措施。

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或赔偿方式远低于侵权获利行为,难以遏制其侵权行为。因此,新商标法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首先是帮助侵权行为单独入罪。其次是行政处罚力度加大。根据违法经营额不同,明确处罚上限从25万元到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不等罚款,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从重处罚。再次是司法制裁力度加大。明确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措施,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赔偿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后是明确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因证据主要由侵权人掌握,为确定赔偿数额,可责令侵权人提供证据,侵权人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据的,法院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对银行提出新要求

新商标法在为商标提供更为完善保护的同时,也对银行商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提高商标保护意识,杜绝侵权行为发生。新商标法大幅提高了商标的侵权成本,监管当局和利害关系人将更加注重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商业银行经营规模大,产品销售面广,一旦侵犯他人权益,将面临违法经营额数倍的巨额罚款。因此,商业银行应树立商标保护意识,在品牌推广前,必须拟定商标进行查询,如查询到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商标,应更换拟注册商标,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引发侵权纠纷;如果没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尽快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在先申请保护。

各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审慎选择商标代理机构。大型商业银行机构庞大,商标管理较为分散,一旦出现业务部门与商标主管部门沟通不畅、分行各自为政现象,易引发纠纷案件。为在商标代理关系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业务部门与商标主管部门应及时沟通商标信息。同时,商标管理工作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审慎选择商标代理机构,重点关注代理机构是否有违背告知、受托禁止、抢注等行为。

妥善保存商标使用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新商标法强化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简化了对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为杜绝先用后注、用而不注行为,维护商标权益,商业银行一方面要积极注册,争取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对于先用后注、用而不注的商标被他人抢注的要积极维权。商业银行业务部门要妥善保存商标证据,如商标委托设计合同、商标标样、官方文书、广告宣传、照片、发票、作品交付确认凭证、往来信函等。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能完整地证明商标、使用者、使用范围及持续使用时间。同时,证据还应长期保存,需要时可直接调用,不得随意丢弃、销毁商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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